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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 告 日 期 | 97/08/29 |
標 題 | [緊急] 行政院修正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第6點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,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、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;其餘交通費,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。以上規定自97年9月1日起生效 |
內 容 |
行政院修正「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第6點: 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,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、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; 其餘交通費,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。 以上規定自97年9月1日起生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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