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公告內容 |
公 告 日 期 | 104/01/19 |
標 題 | 再次提醒!請各單位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各欄位核章時,請簽註承辦日期時間,以符規定。 |
內 容 | 依教育部對本校103年度截至8月底止預算執行查核通知事項辦理情形表通知,教育部抽核本校部分支出憑證黏存單,除主計單位外,其餘經辦單位、驗收或證明人、單位主管及出納單位等或僅核章而未簽註承辦日期時間,建請本校依據「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」第5點規定:「為利考核,各部門辦理付款作業時,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。」辦理付款作業時,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,以符規定。 |
下 載 | 【公告日期104.01.19.doc】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