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公告內容 |
公 告 日 期 | 98/02/16 |
標 題 | 部分支出項目請勿以個人信用卡支付 |
內 容 |
審計部查核本校97年度財務收支,核有「部分支出事項以個人信 用卡支付與規定未合」,請本校確依行政院主計處96.2.1處會三字 第0960000691號函示:「…除員工出差旅費、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 特別費,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外,其餘支出事項,原則仍 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,若屬零星支出儘量以零用金支付。惟機關同 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,在不違反政府採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, 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,同意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。」 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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